【清寒獎學金】114 學年度「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第二階段獲獎名單
一、 依據: 本校 114 學年度「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發給試辦計畫辦理及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決議辦理(詳見附件 1)。
二、申請對象(以114學年度第1學期在學身分為準)
本校日間部及進修部學士班二年級(含)以上本國籍在學學生(不含延修生、碩博士生),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一)名列第一階段備取名單之學生(詳如附件3),欲爭取遞補者,請提出申請。
(二)符合「經濟不利」且「成績優異」條件,惟第一階段因個人因素未申請減免或弱勢助學,或未進入首波名單之在學學生。
申請身分分類如下:
- A類(每月8,000元):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原住民學生)。
- B類(每月10,000元):具弱勢助學金補助資格、家庭年收入90萬元以下,或家庭突遭變故經校方審核通過者。
三、 申請資格:
(一)113學年度學業成績班排名前30%。
(二)操行成績80分以上。
(三)未受校規申誡(含)以上處分。
(四)於115/2/23時間內上傳同意書。
四、獲獎名單(詳如附件2)
(如遇正取名單放棄,則依備取序號遞補)
五、 審查與撥款期程:
(一)首波撥款:115年4月30日前,一次發放114年11月至115年4月之獎學金。
(二)定期發放:自115年5月起按月發放至115年7月31日;應屆畢業生發放至115年6月30日止。
(三)資格喪失:受獎期間如有休學、退學、轉學,或受申誡(含)以上處分者,自事實發生次月起停止發放。
六、資源不重複原則
(一)本獎學金屬政府補助性質,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獎學金或享有公費待遇者,不得重複請領。
(二)如原領取為助學金或附有服務義務之獎學金,經查符合規定者,得重複請領。
七、聯絡方式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分機5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