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申請
一、請備妥以下文件:
(一)申請表正本。(含檢核清單及個資告知事項,由學校於線上系統填完後印出核章)。
(二)在學證明影本。(若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有本學期註冊章)。
(三)全家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記事勿省略)。
(四)父、母(或監護人)、學生共3人 最近 1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 若「(當事人死亡) 「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可取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正本 (請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學生若無所得、財產,亦需檢附所得及財產清單佐證。
(五)申請項目證明文件影本(依下頁慰問金條件檢附證明)。
※申請時間:備妥後,於『事發日3個月內』向學生之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重大傷病則是『卡證效期內』。
※慰問金核給條件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得合計逾百萬、財產逾千萬不予核給』。
※申請方式:請以上證明文件務必連同本申請書備齊繳交至學務處軍訓室系生活導師。
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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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或幼兒園幼兒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所得合計逾百萬、財產逾千萬不予核給)
- o 傷病住院者(檢附診斷證明書,住院日期需連續滿7天(含)以上,住院申請 1 年 1 次為限),核發新台幣 1 萬元整。
- o 死亡者(檢附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核發新台幣 1 萬元整。
- o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檢附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有效期間內皆可申請;若為急性腦血管疾病發作後1個月內,僅需檢附醫院診斷證明由醫師逕行認定(*需附註「符合重大傷病及其有效期限」),詳情請見申請網站Q&A專區】,核發新台幣2萬元整。
二、學生或幼兒園幼兒: (不需檢附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
- o 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檢附社福機構證明),核發新台幣 2 萬元整。
三、父或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所得合計逾百萬、財產逾千萬不予核給)
- o (1)失蹤6個月以上(檢附3個月內之失蹤人口協尋紀錄)、o(2)入獄服刑(檢附在監執行證明)
o (3)非自願性離職者,(檢附失業勞工認定給付收據,需完成認定),核給新台幣 1 萬元整。
- o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檢附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有效期間內皆可申請;若為急性腦血管疾病發作後1個月內,僅需檢附醫院診斷證明由醫師逕行認定(*需附註「符合重大傷病及其有效期限」),詳情請見申請網站Q&A專區】,核給新台幣2 萬元整。
- o 因風、水、震、火災害診斷證明住院未滿7日者(非一般傷病,例車禍、職災等不能申請),核給新台幣5千元整。
- o 因風、水、震、火災害診斷證明住院逾7日者(非一般傷病,例車禍、職災等不能申請),核給新台幣1萬元整。
- o 死亡者(檢附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核給新台幣2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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