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訓課程之抵免、免修、補修、重修規定

一、依本校學則(教育部104年11月30日臺教技(四)字第1040161054號函備查)第二十三條規定,軍訓(護理)為一年級必修,二年級以上為選修。
二、本校一年級軍訓課程名稱為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一)及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二),上課時數為1節。
三、軍訓課程之請假、缺課、曠課扣分及學期考試曠考等規定依本校學則辦理。
四、軍訓成績核計依本校學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成績核計採百分記分法。百分記分法以100分為滿分,各系修讀學士學位以60分為及格。相關配分方式由各授課教官自行律定。
五、抵免、免修軍訓:
(一)抵免:
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規定,本校學生曾在國內大專院校修畢相當於大一軍訓課程且成績及格者,得申請抵免一年級必修之軍訓課程。
(二)免修:
依教育部102年8月27日臺教學(六)字第1020115612B號令「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課程作業要點」修正規定,三、學生(包括進修部)具下列身分之一者,得免修全部軍訓課程:
1.現任國軍士官以上職務,經權責單位核准就讀或在職進修。
2.服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役期滿退伍持有退伍(役)證明或因故停役,持有停役證明。
3.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4.年齡屆滿三十六歲。
5.外國學生。
6.持居留證之僑生及港澳生,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7.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8.患有特殊疾病,持有醫院證明不宜參加劇烈活動。
六、補修、重修:
(一)凡學生因轉學、休學、軍訓課程與其他必修課程授課時牴觸而無法協調或其他原因在一年級各學期未修軍訓者,均應辦理補修,補修手續應於學期開始時,由補修學生按規定辦理。
(二)凡學生在一年級各學期修習軍訓,其成績不及格者,均應辦理重修軍訓 ,重修學生必須修其所不及格學期之課程,不得自行變更。
七、相關內容若規定修正時,一併實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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