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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來台探親證

  • 適用對象:
    依陸生就學辦法許可來臺就讀二年制副學士、學士班、碩士班、或博士班學生之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相關規定請參考「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探親、延期照料」)
  • 停留期限:
    停留期間1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2 次;但陸生在臺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不受申請次數之限制,並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期間為1個月

應備文件:

  1.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2. 親屬關係公證書
  3. 同學入台證正本、影本一份
  4. 委託書
  5. 6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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