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來台探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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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依陸生就學辦法許可來臺就讀二年制副學士、學士班、碩士班、或博士班學生之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相關規定請參考「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探親、延期照料」)
停留期限:
停留期間1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2 次;但陸生在臺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不受申請次數之限制,並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期間為1個月
應備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親屬關係公證書
同學入台證正本、影本一份
委託書
60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