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代表隊選訓管理辦法

 

 

94910室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宗旨:為推展本校運動特色,樹立良好的運動風氣,代表本校對外參加競技,為校爭光,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遴選辦法:

一、    新生盃、校運會比賽時表現優異者。

二、    經體育性社團或體育任課教師推薦甄選產生。

三、    經體育室各單項教練甄選產生。

四、    各項校代表隊成員於每學年開學後六週內完成遴選,經體育室發予代表隊聘書後始得享有其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  代表隊之權利與義務:

一、    代表隊之學生,有義務與責任參加集訓及對外參賽。

二、    代表隊之學生,有義務協助體育室辦理各項體育活動及服務社會。

三、    由教練訂定訓練計畫後,代表隊之學生須依照指定練習時間、地點出席訓練,並製制訓練日誌。

四、    代表隊訓練每週集訓二次以上,大型賽事參賽前可依需要辦理集訓,寒、暑假期間亦同。

五、    代表隊之學生因公請假,由體育室權衡決定後依學校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六、    代表隊訓練經費,依體育室年度訂定訓練計劃及編列預算,核定後辦理。

七、    如有違反校規記過處分或無法與教練配合者,取消其代表隊資格。

八、    代表隊之學生應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簽訂參加校隊組訓管理契約,並履行各項規定之義務及責任。

九、    代表隊之學生如違反校規時,加重議處。

十、    代表隊可享有免費使用各項運動設施之權利。

十一、代表隊之學生有協助體育室維護各運動場所及設施之義務。

第四條 代表隊之獎勵:

一、    獎勵對象為依本校運動代表隊管理辦法組訓之運動員。

二、    代表本校對外參賽獲得獎項者,依本校體育獎助學金辦理敘獎。

三、    代表隊訓練期間表現認真或比賽成績優異者,由教練陳請學務處記功敘獎。

第五條 本辦法經體育室室務會議通過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