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代表隊選訓管理辦法
94年9月10日室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宗旨:為推展本校運動特色,樹立良好的運動風氣,代表本校對外參加競技,為校爭光,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遴選辦法:
一、 新生盃、校運會比賽時表現優異者。
二、 經體育性社團或體育任課教師推薦甄選產生。
三、 經體育室各單項教練甄選產生。
四、 各項校代表隊成員於每學年開學後六週內完成遴選,經體育室發予代表隊聘書後始得享有其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 代表隊之權利與義務:
一、 代表隊之學生,有義務與責任參加集訓及對外參賽。
二、 代表隊之學生,有義務協助體育室辦理各項體育活動及服務社會。
三、 由教練訂定訓練計畫後,代表隊之學生須依照指定練習時間、地點出席訓練,並製制訓練日誌。
四、 代表隊訓練每週集訓二次以上,大型賽事參賽前可依需要辦理集訓,寒、暑假期間亦同。
五、 代表隊之學生因公請假,由體育室權衡決定後依學校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六、 代表隊訓練經費,依體育室年度訂定訓練計劃及編列預算,核定後辦理。
七、 如有違反校規記過處分或無法與教練配合者,取消其代表隊資格。
八、 代表隊之學生應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簽訂參加校隊組訓管理契約,並履行各項規定之義務及責任。
九、 代表隊之學生如違反校規時,加重議處。
十、 代表隊可享有免費使用各項運動設施之權利。
十一、代表隊之學生有協助體育室維護各運動場所及設施之義務。
第四條 代表隊之獎勵:
一、 獎勵對象為依本校運動代表隊管理辦法組訓之運動員。
二、 代表本校對外參賽獲得獎項者,依本校體育獎助學金辦理敘獎。
三、 代表隊訓練期間表現認真或比賽成績優異者,由教練陳請學務處記功敘獎。
第五條 本辦法經體育室室務會議通過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