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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舉辦營隊課程活動倘有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且未符合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應依動物保護法規定取得動物展演許可始得為之

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1條及動物展演管理辦法辦理。

二、按動物保護法法第6-1條第1項:「任何人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或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展演動物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者,不在此限」。爰以動物進行展演除上述經公告得免經許可者外,皆應依規定申請並於領得許可後始得為之,違者依動物保護法第26條第1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三、適逢暑假營隊活動辦理高峰期,倘未申請動物展演許可而以動物展示或互動體驗為課程內容,即有違法之虞,請惠予宣導所屬單位,以免觸法受罰。

四、檢附動物展演管理辦法及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公告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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