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宿舍寧靜時間管理要點
學生宿舍「寧靜時間」管理要點
一、為維持宿舍安寧,保障住宿生擁有優良之住宿環境,依據本校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宿舍寧靜時間管理要點」 (以下稱本要點)。
二、宿舍寧靜時間為中午12時30分至下午14時;晚上20時至翌日清晨6時(例假日亦同)
三、於寧靜時間收聽音樂或收看電視,請注意音量,以不妨礙他人為原則,並勿大聲嬉鬧、喧嘩、歌唱或演奏樂器。
四、宿舍寧靜時間實施方式如下:
(一)午休寧靜時間:違反規定之住宿生或寢室由各寢室室長及各樓長進行規勸、糾正、登記並通報破壞宿舍安寧之住宿生或寢室。
(二)晚間寧靜時間:
1、晚上20時至22時30分:溫書、討論功課或進行各類休閒活動,請注意音量控制,以不妨礙他人為原則。22時30分為就寢時間,應降低或停止一切擾人安寧之聲音及動作,且未經他寢室全體室友之同意時,勿在該寢逗留。
2、晚上22時30分至23時:對於吵鬧、喧嘩之寢室或同學,任何人均應主動予以勸告,可以利用電話分機(一宿輔導室:1133、1141;二宿輔導室:04-2330 3000分機9)或親自至輔導室向值班樓(棟)長檢舉,並由被檢舉之該樓層(棟)之樓(棟)長進行規勸。
3、晚上23時至翌日清晨:宿舍區維持絕對的安靜,以免妨礙眾人的睡眠,若仍有破壞宿舍寧靜之情事,可直接報請宿舍自治會會長、副會長、舍長、值班輔導老師或值勤教官處理之。
五、處理辦法
(一)凡違反「寧靜時間」有關規定之寢室或個人,經勸導未改善者,得由自治會會長副會長、舍長、樓(棟)長或值勤師長執行開單告發,並分送給各有關師長,以利輔導。(上述告發,得連續實施之,直至改善為止。)
(二)因違規遭告發者,核予申誡乙次之處分(亦可易科勞動服務8 小時)。
(三)屢誡不改,經告發達三次之寢室或個人,視情結輕重,依校規處理。﹝宿舍違規者依「學生宿舍管理實施要點第十九條」規定, 情節嚴重者可處以勒令退宿(不退費)之處分。﹞
六、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