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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以下簡稱學輔)工作表現卓越之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傑出人員,激勵教育人員積極參與學輔創新工作,落實本部政策及方案,營造友善校園,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及名額:上年度積極推動學輔工作,表現卓越之學校及傑出人員:

    (一) 卓越學校獎:積極推動學輔工作成效卓著、具推動特色且足為楷模者。

    (二) 特殊貢獻人員獎:長期致力於學輔工作之推展,對學輔工作政策規劃、執行及推廣具重大貢獻且足為楷模者。

    (三) 傑出人員獎:

  1. 傑出學輔主管獎:從事學輔工作表現優異之學校行政單位各級主管且足為楷模者。
  2. 傑出學務人員獎:從事學生事務工作表現優異且足為楷模者。
  3. 傑出輔導人員獎:從事輔導工作表現優異且足為楷模者。
  4. 傑出導師獎:從事發展性輔導工作,表現優異且足為楷模者。
  5. 傑出行政人員獎:對學輔政策方案規劃及執行有具體顯著或持續性貢獻之各級政府行政人員(包括各級政府設立之輔導諮商中心人員、主任及督導)

    (四)獎勵名額:依本部每年公告之初選薦送遴選名額總額之前百分之十者為原則。

三、初選:

    (一) 薦送單位及原則:

  1.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國立小學列入所在地縣市政府進行遴選),依本要點薦送所轄卓越學校及傑出人員,函報本部。
  2. 大專校院四區學生事務工作協調聯絡中心(以下簡稱學務中心)及四區學生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依本要點薦送區內之卓越學校及傑出人員,函報本部。
  3. 各單位薦送之卓越學校及傑出人員應有具體事蹟。
  4. 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本部獎勵及表揚之學校或個人,三年內不得薦送。

    (二) 薦送程序:

  1. 學校:

        (1) 國民中小學應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2) 直轄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應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函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其餘高級中等學校函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3) 大專校院應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分區函報四區學務中心、輔諮中心。

  1. 縣市政府: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組成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評選後,薦送所轄卓越學校及傑出人員,並將評選小組會議紀錄函報本部。
  2. 四區學務中心、四區輔諮中心: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共同籌組各區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召開各區聯席初選會議後,薦送區內大專校院卓越學校及傑出人員,並將評選小組會議紀錄函報本部。
  3. 本部:

        (1)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組成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評選後,薦送所轄卓越學校及傑出人員,並將評選小組會議紀錄函報本部。

        (2) 本部各單位應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推薦傑出學輔主管、所屬傑出行政人員、特殊貢獻人員,提送「教育部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以下簡稱本評選小組)進行評選。

    (三) 應備書面及電子檔資料: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遴選後,應填具本部規定之薦送表件,並於紀錄欄敘明遴選經過及結果,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及初選薦送遴選名額函報本部;函報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者不予受理;無論是否推薦,相關資料不予退還。

四、複選:

    (一) 評選小組:依本部每年公告期程籌組本評選小組,並完成評選作業。

    (二) 組成及評選原則:

  1. 本評選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由本部敦聘學輔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擔任之,負責評選年度卓越學校及傑出人員。
  2. 本評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委員互選產生之。
  3. 本評選小組之組成及運作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化、利益迴避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之原則,以維持評選之客觀公正。

五、評選基準:

    (一) 學校:

  1. 所達成之具體績效,占百分之三十。
  2. 所推動政策方案之工作內涵及數量,占百分之三十。
  3. 創新及特色,占百分之二十五。
  4. 資源運用,占百分之十。
  5. 校園事件處理情形,占百分之五。

    (二) 學輔主管、學務人員、輔導人員、行政人員:

  1. 依據「教育部推動友善校園計畫」推動學輔工作事項,占百分之三十。
  2. 所推動政策方案之工作內涵、數量及具體績效,占百分之三十。
  3. 創新及特色,占百分之二十五。
  4. 資源運用,占百分之十。
  5. 校園事件處理情形,占百分之五。

    (三) 導師:

  1. 依據所屬學校導師規定推動工作,占百分之四十。
  2. 推動導師工作(包括發展性輔導)之具體實績或績效,占百分之三十。
  3. 輔導學生之具體案例(包括與其他校內外單位合作輔導),占百分之三十。

    (四) 特殊貢獻人員:

  1. 長期參與或協助本部推動學輔工作政策規劃、執行與推廣,占百分之二十。
  2. 貢獻內容及影響層面,占百分之三十。
  3. 貢獻之重要性與持續度,占百分之三十。
  4. 貢獻之創新度,占百分之二十。

六、獎勵及表揚方式:

    (一) 獲本要點表揚者,由本部公開頒贈獎座一式、獎狀一紙,並函請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權責就相關有功人員從優敘獎,或納入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優秀公務人員選拔考量。

    (二) 中央、縣市政府、四區學務中心、四區輔諮中心推薦之卓越學校及傑出人員,得由薦送單位依本要點分別辦理表揚,並訂定所轄或區內獎勵要點,以擴大表揚,提升學輔工作之執行成效。

七、附則:

    (一) 依本要點獲獎人員,提報資料如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情事者,撤銷其資格;其獲獎後三年內不良情事,不足為友善校園表率者,廢止其資格。

    (二) 依前款撤銷或廢止獲獎資格者,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追繳其獎座及獎狀。

    (三) 獲獎學校及個人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專題講演或經驗分享,以期提升整體學輔工作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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