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以下簡稱學輔)工作表現卓越之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傑出人員,激勵教育人員積極參與學輔創新工作,落實本部政策及方案,營造友善校園,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及名額:上年度積極推動學輔工作,表現卓越之學校及傑出人員:
(一) 卓越學校獎:積極推動學輔工作成效卓著、具推動特色且足為楷模者。
(二) 特殊貢獻人員獎:長期致力於學輔工作之推展,對學輔工作政策規劃、執行及推廣具重大貢獻且足為楷模者。
(三) 傑出人員獎:
(四)獎勵名額:依本部每年公告之初選薦送遴選名額總額之前百分之十者為原則。
三、初選:
(一) 薦送單位及原則:
(二) 薦送程序:
(1) 國民中小學應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2) 直轄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應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函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其餘高級中等學校函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3) 大專校院應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分區函報四區學務中心、輔諮中心。
(1)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組成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評選後,薦送所轄卓越學校及傑出人員,並將評選小組會議紀錄函報本部。
(2) 本部各單位應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推薦傑出學輔主管、所屬傑出行政人員、特殊貢獻人員,提送「教育部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以下簡稱本評選小組)進行評選。
(三) 應備書面及電子檔資料: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遴選後,應填具本部規定之薦送表件,並於紀錄欄敘明遴選經過及結果,依本部每年公告薦送期程及初選薦送遴選名額函報本部;函報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者不予受理;無論是否推薦,相關資料不予退還。
四、複選:
(一) 評選小組:依本部每年公告期程籌組本評選小組,並完成評選作業。
(二) 組成及評選原則:
五、評選基準:
(一) 學校:
(二) 學輔主管、學務人員、輔導人員、行政人員:
(三) 導師:
(四) 特殊貢獻人員:
六、獎勵及表揚方式:
(一) 獲本要點表揚者,由本部公開頒贈獎座一式、獎狀一紙,並函請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權責就相關有功人員從優敘獎,或納入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優秀公務人員選拔考量。
(二) 中央、縣市政府、四區學務中心、四區輔諮中心推薦之卓越學校及傑出人員,得由薦送單位依本要點分別辦理表揚,並訂定所轄或區內獎勵要點,以擴大表揚,提升學輔工作之執行成效。
七、附則:
(一) 依本要點獲獎人員,提報資料如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情事者,撤銷其資格;其獲獎後三年內不良情事,不足為友善校園表率者,廢止其資格。
(二) 依前款撤銷或廢止獲獎資格者,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追繳其獎座及獎狀。
(三) 獲獎學校及個人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專題講演或經驗分享,以期提升整體學輔工作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