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0月16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080B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96#lawmenu)下載。
三、本注意事項修正發布前,已在進行招標程序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之租用車輛事件,得依原注意事項繼續辦理;其他事件,應自本注意事項生效之日起,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重點❗
五、學校校外活動租用車輛,車齡(計算出廠日期至租用結束日期),不得逾十年並應裝置下列系統:
1.須為使用可適性打造遊覽車之底盤打造之遊覽車。
2.先進駕駛輔助系統。
3.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4.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並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交通部公路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動態系統),且應提供動態系統連結及帳號、密碼。
※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資料與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