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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助學】110學年度弱勢助學金重複申請名單公告

申請教育部弱勢助學金或各類學雜費減免者,同時符合政府其他機關所提供相同性質之助學措施(獎助學金、補助金),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若經資料比對後發現重複申請事實,將依教育部公告給付優先順序辦理,不得更正,已核撥之補助金額亦將進行追繳。

若選擇放棄「弱勢助學金」補助資格,請盡速繳交「放棄切結書」至學務處生輔組辦理,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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