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起申訴要件與範圍】 本校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申訴人),對於本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以下簡稱原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原則向本校提起申訴。
◆學籍限制: 指本校對其為原措施時,具有學籍者。
◆次數限制: 申訴人就同一案件向本校提起申訴,以 1 次為限。
◆凡對學校之「一般改善建議、意見反應」非屬學生申訴救濟範圍。若有相關興革建議,請至本校公開之【交流園地】進行反映。
【申訴期限】 應於收到或接受原措施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提列具體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單位與程序】
◆收件窗口: 請填寫「本校學生申訴事件申請書」,並以書面檢附具體事實與相關佐證資料,送至學生事務處(行政大樓A-208)。
◆行政配合: 行政作業由學生事務處負責,收件後將移送「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
【不予受理之情形】 申訴案件經「程序審議小組」審議,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申訴書不合規定且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正者。
申訴人不適格者。
逾期(超過收到原措施次日起30日)之申訴案件。
原措施已不存在或申訴已無實益者。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者。
其他依法非屬學生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如單純校務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