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獎學金】115學年度「教育部大專校院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初審公告

一、依據: 本校 115 學年度「教育部大專校院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發給計畫辦理(詳見附件1)。

二、申請對象:
  (一)就讀本校日間部及進修部「學士班」二年級以上在學本國籍學生為限,不含延長修業年限之延修生、碩博士生、學士後學系(學位學程)學生及外國學生。

  (二)需同時具備下列「經濟不利」及「成績優異」兩項條件:

     1.經濟不利

        A、A
類(114學年度第2學期):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含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原住民學生。

        B、B類(114學年度):
具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補助資格者、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及其他經由學校認定為經濟不利學生。
     2.成績優異

        
A、114學年度學業成績班級排名前30%以內、操行成績須達80分以上,且未受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者。
        
B、前開成績優異條件為最低標準,本校可依實際情形另訂更高之標準。
三、核發標準:
  (一)符合A類且成績優異者:獲獎學生每月發給8,000元,發給12個月,合計發給獎學金9萬6,000元。
  (二)符合B類且成績優異者:獲獎學生每月發給1萬元,發給12個月,合計發給獎學金12萬元。

三、校內初審方式 
   (一)符合上述資格之學生由校務研究(IR)主動勾稽,以班級排名之百分比排序,並由學務處依照下列條件予以審查計算。

        1.擔任社團幹部排名減2.75%、擔任社團社長排名減3%。

        2.因競賽記大功者排名減5%、記小功者排名減3%、記嘉獎者排名減1.5%。
   (二)初審名單如附件2(此名單並未最終獲獎名單,最終獲獎名單將於11月公告至網頁)。

四、校內複審申請方式(採線上報名,務必列印下來親簽拍照上傳至連結)
    (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5年10月16日(星期五)23:59止,逾期恐將影響自身權益。

    (二)申請連結:
https://forms.gle/jdJ4Nc3VCiMAbVsU9。
    (三)應備文件:

        1.同意領取切結書。(如附件3)

        2.114
學年度競賽獲獎證明(無則免附)。
    (四)
名單由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
    (五)如未申請請簽屬放棄領取切結書(附件4),並上傳至
https://forms.gle/N6trHwkiYo2sYtJD8。

五、審查公告與撥款期程:
   (一)審查作業:預計於115年10月底召開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依計畫規定之審查項目進行審查。

   (二)首次撥款:115年11月30日前,一次發放115年8月至115年11月之獎學金。

   (三)定期發放:自115年12月起按月發放至116年7月31日;應屆畢業生發放至116年6月30日止。

   (四)資格喪失:受獎期間如有休學、退學、轉學,或受申誡(含)以上處分者,自事實發生次月起停止發放。

六、資源不重複原則
 (一)本獎學金屬政府補助性質,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獎學金或享有公費待遇者,不得重複請領。

  (二)如原領取為助學金或附有服務義務之獎學金,經查符合規定者,得重複請領。

七、如有相關疑問,請洽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分機5015)。
八、針對重複性質獎學金有疑慮者,可參考重複性質獎學金列表(如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