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公告車輛參考「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查報認定為閒置廢棄車輛並公告於生活輔導組網站,請車輛所有人於7日內( 115 年 5 月 4日 24 時前)自行清理或遷移,逾期未清理,由生活輔導組先行移置指定場所存放,經公告1個月未領回者,逕以廢棄物清除處理。
備註:
(一) 若車輛經移置後,請於公告屆滿前領回車輛。
(二) 擅自撕單未清理者,視同未清理。
(三) 經本通知書公告限期清理之車輛,一個月內再次占用原地點相同或
鄰近方圓50公尺內範圍之車位或道路,視同未清理,將依通知逕行移置指定場所存放。
查詢電話:04-23323000分機3045 羅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