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本校 114 學年度「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發給試辦計畫辦理(詳見附件 1)。
二、 獎助資格與額度:
- 適用對象: 本校日間部及進修部學士班二年級以上本國籍學生(不含延修生、碩博生)。
- 成績門檻: 113 學年度學業班排前 30%、操行 80 分以上,且未受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者。
- 對象類別(以 114-1 在學身分為基準):
- A 類(每月 8,000 元): 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原住民學生)。
- B 類(每月 10,000 元): 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補助資格者(114學年度):家庭年收入90萬元以下、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
三、 第一階段錄取名單發放期程:
- 115 年 1 月 30 日前,一次發放 114 年 11 月至 115 年 1 月份(共 3 個月)。
- 115 年 2 月起按月發放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應屆畢業生領取至 115 年 6 月 30 日)。
- 受獎期間如有休退學、轉學,或受申誡/警告(含)以上處分者,自事實發生次月起停止發給。
四、 請領配合事項(正取同學務必辦理):
- 第一階段正取名單詳見附件3
- 簽署文件: 請下載列印並親筆簽署「同意領取暨放棄切結書」(詳見附件 2)。
- 線上上傳: 檔案解析度需清晰且資訊完整,請於 115/01/14 至 115/01/16前上傳至表單連結:https://forms.gle/2mpcyxU2Bi3vp9Vt8
- 註:若未於期限內上傳,恕無法於 1/30 完成撥款作業。
- 繳交紙本: 完成線上手續後,請於 115/03/02 至 115/03/06 將紙本正本繳交至生輔組。
五、 資源不重複原則:
- 依教育部規定,本獎學金具政府補助性質,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獎學金或享有公費待遇者,不得重複領取。
- 如原領取者為「助學金」或「附有服務義務之獎學金」,則可重複請領。
六、 第二階段將採取「學生主動申請送件」制,備取名單可送審,如因個人因素未申請學雜費減免或弱勢助學金者,請主動提出並檢附相關資訊,後續將另行公告於網頁。
七、如對名單有異議之學生請於115/1/16前至生輔組反應(分機:5015)
八、相關Q&A、同意領取暨放棄切結書審核狀態(更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