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學生團體如有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應辦理臨時公演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一、按「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及「違反第8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分別為娛樂稅法第8條及第13條所明定。

二、次按財政部102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200711530號令釋,學生團體舉辦文康活動具備以下條件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一)舉辦活動的社團需為學校核准設立的學生團體。

(二)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

(三)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

三、依上開規定,舉辦臨時性娛樂活動縱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仍應於舉辦前向演出場地本局轄屬分局報備;又為利提醒及輔導學生團體舉辦娛樂活動應辦理娛樂稅徵免手續,建請將下列宣導文字列入貴校活動申請流程及社團活動申請書:

(一)本活動是否屬娛樂稅活動?□是□否 (勾是者,請續答下題)。

(二)是否已向演出場地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轄屬分局辦理娛樂稅公演(映)登記?□是□否。

四、如有娛樂稅臨時公演之相關問題,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解說服務,亦可參閱本局官網線上資訊(網址: https://www.tax.taichung.gov.tw)。

五、檢附娛樂稅法、臨時公演代(免)徵娛樂稅款申請暨保證書、範例、申請免徵娛樂稅學校證明及相關解釋令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