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13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

一、依教育部113年6月24日臺教師(一)字第1130063823號函辦理。

二、旨揭比賽實施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個人項目「口琴獨奏」比賽類別,限複音口琴;自選曲得使用半音階口琴。

(二)明定比賽會場之攝錄影不得攝錄影其他參賽團隊(者)之演出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民法人格權(肖像權)等規定。參賽團隊(者)錄製之演出影音資料如公開或上傳影音平臺,應遵守前開相關法規規定,始得為之。

(三)演出中不得進出觀賽會場或於觀眾席走動。

三、本比賽決賽預定辦理時間,說明如下:

(一)團體項目分(北、中、南)區:自114年3月1日起辦理。

(二)個人項目:自114年3月15日起辦理。

(三)本比賽決賽整體辦理時間循往例為當年度3月1日至3月31日止(包括團體及個人項目),本學年度決賽確定日期及賽程將於114年1月15日前公告於本比賽官網。

四、本賽事涉及學生免試入學比序項目之採計、以競賽表現入學之申請,同時為維護學生參賽權益,請於其他活動相關期程規劃時,將本比賽決賽期程納入評估,俾避免及降低本賽事與其他活動辦理時間衝突情形。

五、旨揭比賽實施要點同步公告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網站(https://web.arte.gov.tw/mus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