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雜費減免】113-1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

申請期限:民國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補件期限: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113年9月6日止。

 請於申請期限內上傳相關減免身份資料,待審核通過後(約5個工作天),再自行至學生資訊系統確認審核結果,並於註冊組公告日期至學生資訊系統下載新的繳費單。

 已申請並審核通過之同學可先用此算法(【學雜費總額】-【實際減免金額】=【需補繳差額】)算出需補繳金額,【需補繳差額】因教育部拉近學雜費補助方案還未完全公佈,學雜費繳費資料還未能產生,故金額會與學雜費總額相同,請依照註冊組公告中可印繳費單日期進行繳費單更新及列印即可。

 採線上申辦,申辦路徑:進入【學生資訊系統【學雜費及補助】【學雜費減免】【點選減免申請/上傳減免文件】

 辦理減免後尚有學雜費差額之同學,請自行至學生資訊系統列印差額繳費單,至指定之銀行、郵局、超商繳費,或以轉帳、信用卡刷卡等方式繳納。

 以下身分(除原住民外)皆有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及相關公文,若無相關證明請洽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

將依教育部拉近公私立就學學雜費差距規定補助大學部學生(不含延修生) 減免1.75萬元(由學校統一申請,學生無需另外提出申請),減免欄位名稱為「行政院減免學雜費」,

 如學生前學期申請校外補助(如軍公教人員子女補助),學校將產出全額繳費單(金額未經減免的學雜費繳費單),請詳讀【行政院3.5萬補助】公告說明。

相關規定詳見附件申請須知。

各類身分應繳交文件表

註1.碩士在職專班生不得生申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

註2.延修生僅可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其餘類別皆不可申請。

註3.申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財政部將查核前一年度家庭所得,超過220萬者則教育部不予補助。

註4.依教育部規定,須檢附近3個月內的戶籍謄本,或是新式戶口名簿(詳細記事)才予以受理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

註5.低收/中低收/特殊境遇家庭若有跨年度的問題時,請檢附最新年度的證明,非目前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