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112學年度教育部弱勢助學金或各類學雜費減免者,若同時符合政府其他機關所提供相同性質之助學措施(獎助學金、補助金)資格,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若經資料比對後發現重複申請事實,將依教育部公告給付優先順序辦理,不得更正,已核撥之補助金額亦將進行追繳。
如欲放棄「弱勢助學金」,請先確認第一發放單位已保留您的補助資格,請於112年11月30日前,盡速至學務處生輔組簽寫「助學金放棄切結書」,以免補助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