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為達成學生生活教育之目的,推動自律自治,促使宿舍管理更臻完善,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宿舍之管理與督導,由學生事務處住宿服務組(以下簡稱住服組)負責,並設置宿舍輔導老師若干名,職司推動各項工作。

第三條 學生宿舍管理採自治方式,由住服組輔導設置「住宿生生活自治會」,其編組、職責與幹部甄選作業要點另訂之。

第四條 住服組負責下列事項:

     一、負責住宿生之輔導與服務。

     二、輔導「住宿生生活自治會」工作之推行。

     三、寢室編位作業。 四、住宿生獎懲建議事宜。

     五、宿舍財產保管。

     六、宿舍公物維護、修繕申請作業。

    七、其他有關宿舍行政等事宜。

第二章 宿舍申請及分配

第五條 宿舍床位之申請,依下列次序辦理申請及遞補:

    一、保障床位申請條件資格如下:

     (一)依學生發展中心陳報身心障礙生經核准者。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

     (三)擔任住宿生生活自治會幹部,或任滿兩屆幹部,表現優異經核准者。

     (四)四技新生且隻身在臺之離島生。

     (五)僑生、外籍生及交換學生。

     (六)其他特殊原因,經專案(簽)辦理住宿之學生。

  二、日間部四技新生。

  三、日間部轉學生、復學生。

  四、其他在校學生。

 上述除保障床位者外,若申請人數超過床位數者,則辦理抽籤。 符合前項申請資格者應依公告辦理。

 第六條 抽籤作業相關規定如下:

 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 抽中床位學生應於公告時間內完成繳費,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第七條 住宿生如有正當理由者,得向住服組申請調整床位,經核准後始得調整床位,每生以一次為限。未經申請不得擅自調整床位。嚴禁私自轉讓、冒名頂替或交換床位之情事,違者   除勒令退宿外並依學生獎懲規定處理。

第三章 住宿及退宿

第八條 進住宿舍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住宿生於進住時,應持住宿費及住宿保證金繳費證明辦理進住,如有特殊情形應事先申請寬限。

 二、住宿生進住宿舍後,對室內之設備應依「寢室設備一覽表」詳細檢查,除原已損壞或缺少者須速報請修補外,均應負責保管使用,非正常使用而致損壞者,應由使用者負責賠償。

 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宿舍輔導老師得會同宿舍幹部進入寢室檢查設備。

 第九條 住宿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退宿:

一、休學、退學、轉學、開除學籍。

 二、住宿期間發生重大疾病、車禍、家庭變故等情事,經核准者。

 三、患有開放性傳染病及危害公共安全之精神患者,經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或須立即就醫者。但經治療並由醫師出具證明符合住宿條件者,不在此限。

 四、違反宿舍規定屢勸不聽或情節重大者。

第十條 住宿生應配合離舍驗收,離舍驗收要點另訂之。

第十一條 住宿生於退宿、離舍(校)時,其個人之物品應自行搬離宿舍,否則一律視同廢棄物處理,並依廠商報價負擔清運費用。

第十二條 寒暑假期間如有住宿需求,須專案申請,經核准後,辦理住宿手續。

第十三條 為維護寒暑假住宿生安全,得實施下列措施:

  一、寢室分配,住服組依現況安排為原則。

  二、宿舍輔導老師必要時得檢驗住宿證。

  三、未依規定逕住宿舍,經查獲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辦理。

第四章 收費及退費

第十四條 住宿申請以一學年為原則,費用按學期計算。

第十五條 住宿生於學期中符合第九條規定申請退宿,並經核定者,其住宿費之退費得依住宿週次比例核算。

第十六條 學期中遞補住宿床位者,其繳交住宿費得依週次遞減核算。

第十七條 未經核准擅自退宿者,取消住宿資格,住宿費及住宿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住宿生生活自治會樓(棟)長以上幹部之獎助學金,由學生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後專案申請核發。

第十九條 住宿生生活自治會得依自治之精神,訂定「住宿生生活公約」、「學生宿舍寧靜時間管理要點」、「學生宿舍門禁管制要點」及「學生宿舍離舍實施要點」等規定,

其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條 因應政府政策、避免緊急危難及本校實際運作情況,得調整宿舍及床位安排。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其修正由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校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