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人員不定期來校稽查,查獲同學於非吸區吸菸,並依法開罰

依據菸害防制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四 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第 六 章 罰則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台中市衛生局菸害稽查人員,於3月19日晚間到校稽查本校吸菸狀況,查獲一位同學在本校機二停吸菸,並隨即處以2000元罰鍰,教官室提醒同學吸菸請到指定場所,各大樓的頂樓均是吸菸點。衛生局表示會不定期常態性至學校稽查,請吸菸同學到指定地點吸菸,勿以身試法,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