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學年度第1學期 桃園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 受理申請期間:
110年1月15日至3月15日(以郵戳為憑)。

※ 申請資格:
1. 設籍本市達四個月以上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現就讀國內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專前三年及研究生)。
2.依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10年1月15日止仍未就業,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或勞工於110年1月15日已就業,惟於108年10月16日至110年1月
14日內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且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仍得申請。
3.申請人及配偶10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4. 未請領老年給付、並於110年1月15日止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或方案。

※ 補助標準及計算方式:
1.補助標準:針對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專前三年及研究生),每名最高補助1萬1,800元。
2.補助計算方式:
(1) 以實際繳納金額扣除2萬4,000元後,如未達1萬1,800元時,補助金額以實際差額為限;如扣除後之金額為負數者,不予補助。
(2) 已申請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並經審核通過且獲加成補助者,本局補助金額不另扣除加成金額,惟勞動部補助金額(含加成補助)加計本局最高補助之1萬1,800元後,扣除實際繳納金額為正數時,本局補助金額為實際繳納金額扣除勞動部補助金額(含加成補助)之差額。

※ 申請方式及洽詢單位:
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掛號郵寄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收(地址:33001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字樣。若有相關疑問,可逕洽: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03)3322101轉分機6802、6803。

※ 檢附文件:
1.桃園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申請書(附件1)。
2.領據(附件2)。
3.申請人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應載詳細記事)。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
4.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學生證如為IC磁卡未蓋註冊章戳,須檢具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5.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
6.最近一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影本或失業給付核定證明文件影本。
7.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出示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投保明細正本1份(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10年1月15日止仍未就業)。
8.申請人及配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各1份。
9.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申請人之配偶未設籍本市,應檢附一方未設籍及未領取同項補助切結書(附件3)。
前項第6、7、8項資料,可以勞動部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審核通過准予補助之證明文件(如審核結果通知單)影本替代。

※ 桃園市109年第1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配合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規定,新增「勞工於110年1月15日止就業,惟108年10月16日至110年1月14日內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且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仍可申請」之條件,詳參計畫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