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技大學菸害防制作業辦法

朝陽科技大學菸害防制作業辦法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訂定(95.05.24)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修正(100.03.30)
第一條 為落實菸害防制,淨化本校校園空氣,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以建構「無菸害」的校
園,並依據菸害防制法,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菸害防制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違反本辦法之行為包含亂丟菸蒂及於非規定吸菸區內持有點燃之香菸。
第三條 實施對象包含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及進入校園內之校外人士。
第四條 各單位權責如下:
一、學生事務處:全校菸害防制工作之計畫與執行,包括公共區域認養規劃、教育
宣導、戒菸諮詢服務與違規稽查業務。
二、總務處:對廠商宣導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三、環境安全衛生中心:吸菸區設置、禁菸標示管理事項。
四、各認養單位:定期派員巡察各認養區域,並視情況稽查違規人員。
第五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由各負責(認養)單位派員勸阻,稽查人員應配帶識別證,
並出示之。勸阻而拒不合作者,得當場填具告發單,並由執行人員及違法行為人簽章;
其行為人不在現場者,應作成紀錄,使得據以處分。
第六條 違反本辦法之罰則:
一、教職員工違反規定,經勸阻而拒不合作者,得逕行告發並提送人事評議委員會,
列入個人事蹟存記。
二、學生違反規定,經勸阻而拒不合作者,自告發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並完成愛校服務
4 小時,逾期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予以申誡以上之處分。
三、校外人士於非吸菸區吸菸,經勸阻而拒不合作者,依菸害防制法辦理。
第七條 教職員工生對懲處如有不服,得依本校相關申訴辦法所訂之期限及規定提出申訴。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校衛生委員會討論,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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